2005年8月2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小伤大治图报复巨额费用自担负
朱泽军

  案件回放
  本来只是普通外伤,因为纠纷的双方曾经是“冤家”,原告沙某心存报复,小病大治花费巨额医疗用费要求顾某赔偿。近日,江东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沙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受害人沙某原想借机报复一下“仇人”,未料最终自吞苦果。家住宁波江东区的中年男子沙某与同龄人顾某均是宁波郊区失地人员,又同是一墙之隔的几十年老邻居。几年前,在当地尚未“村改居”前,彼此曾因为屋门前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发生矛盾,双方结下仇怨。今年七月的一个傍晚,顾某骑两轮摩托车回家,由于天黑,在家门口将正要外出的沙某撞倒。顾某见状连忙把沙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医院通过X光线确认沙某受伤的左小腿处未见骨折,仅是皮肤挫伤。因为两人从前结怨,沙某心存报复,欲让顾某花“冤枉钱”,于是不仅做了CT和核磁共振,而且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价格昂贵的特效药,并大量服用名贵滋补药品,由于此后俩人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沙某向江东区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8000多元。

  法官说法
  江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顾某驾车撞伤沙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沙某为治伤实际发生的医疗、误工和交通费为1300元。法院认为,根据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适当赔偿受害人损失,但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医疗费是指治伤所必须使用的检查、医药等费用,与此无关的,不能要求赔偿。其中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顾某向沙某支付治伤实际费用1300元,负担诉讼费57元,余款由沙某自理,并负担1473元诉讼费。沙某由于小伤大治存报复,最终得到的赔偿费还没有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多。